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切实提升住宅小区人居环境品质,维护整洁有序的居住环境,有效解决装修垃圾随意堆放、清运不规范、管理责任不清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小区建筑垃圾(含装修垃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物业服务企业严格履行管理责任,认真落实:
一、明确管理责任主体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根据《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是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七)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人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人员负责;
各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切实承担起建筑垃圾(含装修垃圾)源头管理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物业服务的核心内容之一。
二、规范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
(一)各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在所服务住宅小区红线范围内,选择远离主要出入口、消防通道、人员密集活动区及绿化带,且便于清运车辆进出的合适位置,规范设置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装修垃圾(含大件垃圾)临时专用堆放点(箱/池)。
(二)临时堆放点应进行有效围蔽(高度建议不低于1.8米)、地面硬化、设置清晰标识牌(明确标注“建筑垃圾/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管理责任人、投放要求、清运信息、监督电话等),并采取必要的覆盖措施防止扬尘、雨水冲刷。有条件的应设置顶棚。
(三)严禁在小区内公共道路、绿地、楼道、消防通道、地下车库、单元门口、垃圾分类收集点等非指定区域随意堆放建筑垃圾和装修垃圾。
三、加强投放与暂存管理
(一)信息告知与公示:在业主/住户办理入住或装修登记手续时,必须明确告知其建筑垃圾(装修垃圾)的定义、规范投放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管理规定(可签订责任告知书),并在小区主要出入口、公告栏、单元门厅等显著位置公示相关管理要求、监督电话及清运信息。
(二)物业服务企业须引导并监督业主/住户或装修单位将建筑垃圾(装修垃圾)集中投放至指定临时堆放点。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混入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对易产生粉尘的垃圾(如砖石碎块、泥沙等)采取袋装或有效捆扎等防遗撒、防扬尘措施。大件垃圾应单独、整齐堆放于指定区域。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日常巡查,确保垃圾入点堆放、堆放相对整齐、不超高超范围,及时制止纠正违规投放行为,保持堆放点及周边环境整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如警示标识)。
四、严格规范清运管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管理责任人,必须将小区产生的建筑垃圾(装修垃圾)交由经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具备相应运输资质的单位进行清运处置。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二)须签订规范的清运合同或协议,明确清运频率、标准、费用及双方权责。清运收费标准应透明、合理。
(三)物业服务企业须督促并确保清运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或实际产生量及时清运临时堆放点的建筑垃圾(装修垃圾)。
(四)物业服务企业应监督清运单位使用合规车辆,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密闭或全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止运输途中出现抛撒滴漏、扬尘污染、噪音扰民等问题。清运后应及时清扫场地。
五、消纳处置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岑溪市岑城镇甘冲社区(万象苏杭城旁)(岑溪市环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联系人:王彬林17777181888)



六、强化监督、报告与联动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内部巡查机制,增加巡查频次,对小区内违规堆放、投放建筑垃圾(装修垃圾)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立即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尽可能提供相关证据(照片、视频等):
1.小区业主/住户或装修单位拒不配合建筑垃圾(含装修垃圾)管理工作、多次违规投放,经劝阻无效的;
2.建筑垃圾(含装修垃圾)清运单位存在违规运输行为(如未密闭、沿途遗撒、无资质运输等);
3.小区范围内或周边存在建筑垃圾(含装修垃圾)偷排乱倒建筑垃圾行为的。
(三)各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城管、住建、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执法活动。
七、加强宣传引导
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充分利用宣传栏、业主微信群、公众号、电子屏、入户通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业主/住户和装修单位的宣传教育,普及建筑垃圾(装修垃圾)规范投放、依法处置的重要性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引导各方自觉遵守规定,共同维护小区环境。
八、管理责任与后果
(一)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本通知规定的管理责任,存在未按要求设置堆放点、管理混乱、清运不及时、未有效制止违规行为、未履行报告义务等情形的,相关部门将依据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企业负责人、全市通报批评、记录不良信用信息、提请相关部门在物业项目招投标或评优中予以考量等措施。
(二)对于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失责,导致小区内建筑垃圾(装修垃圾)污染环境、产生安全隐患或引发居民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除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外,我局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涉及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如随意倾倒、交给无资质单位运输等),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处罚标准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物业服务企业须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照要求于30日内完成整改,并将建筑垃圾(装修垃圾)规范管理纳入常态化、制度化工作范畴。
特此通知
附件: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消纳场具体地址
岑溪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2025年12月23日